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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集团军、师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 )
142、对控告和申述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述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 ( )
141、军人对违法违记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控告。 ( )
140、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二十五日。 ( )
139、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 ( )
138、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军区以上得超过三十日。 ( )
137、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 )
136、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 )
135、对于军人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
134、对于军人的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