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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若选择无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进入施工现场清运建筑垃圾,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 )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