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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 )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招用、换岗、离岗( )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堂管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宿舍和床铺设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9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3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出入口测温登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8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发热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7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3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对需要隔离的人员未进行隔离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京建发〔2020〕14号)第6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给予施工企业记3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