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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 )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招用、换岗、离岗( )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