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十二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职工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死亡: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是按照工伤致残程度划分工伤等级的,最重为第十级,最轻为第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