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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十二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括现场建设单位独立发包部分)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十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与竣工结算同步结算,多退少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后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70%。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