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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暂停施工少于3天或连续放假少于3天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可不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自查表》的真实有效。施工现场未按照要求进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是否具有《自查表》及其是否真实有效将作为事故调查处理中追究相关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规定,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自查表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十二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括现场建设单位独立发包部分)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