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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分包单位的违规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场区界内倒运建筑垃圾。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分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