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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针对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