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执法人员针对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六条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