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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责任,项目在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包括安装(顶升、附着)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或安装拆卸工与现场实际人员不一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督促设备产权单位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六条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