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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进行管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责任,项目在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包括安装(顶升、附着)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或安装拆卸工与现场实际人员不一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督促设备产权单位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