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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26.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25.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
2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
23.党员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
22.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
21.党员刘某违犯党纪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在组织初核前主动交代了本人的违纪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刘某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
20.党员干部钱某受党纪处分后,在影响期内又故意违纪并应受党纪处分,应当对钱某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19.党员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18.违纪的党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