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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
15.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
1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1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 )
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可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