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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4.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23.对已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账户持有人再次申请开立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的,银行可不重复开展尽职调查。
22.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无需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1.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不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20.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19.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8.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二级分行授权,但二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17.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可有客户提供相应说明后进行办理。
16.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可以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