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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它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29.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数据由银行当地管辖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
28.对于联网核查业务应急处置,发生故障的银行机构网点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应先委托本行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本行上级机构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的,再跨行委托其他银行机构或委托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27.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1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26.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不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5.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4.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23.对已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账户持有人再次申请开立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的,银行可不重复开展尽职调查。
22.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无需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1.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不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