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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银行可以采取非现场面对面方式审核开户人身份。
90.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89.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88.银行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87.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86.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使该账户只收不付。
85.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84.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尽快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83.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可以作为信息验证机构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银行机构。
82.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且受转账限额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