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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个人合法收入款项不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163.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已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变更撤销等业务
16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出入境证件配合使用。
16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发、补发后号码保持不变,号码是出入境证件号码。
160.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与港澳台居民出入出境证件号码一一对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发、补发后号码保持不变。
159.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不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单独使用
158.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157.对于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取消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功能。
156.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155.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