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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错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
206.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205.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20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203.已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尽快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202.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201.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汇款人较大金额现金,并通过扣划服务点的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借记卡账户和存折账户)资金,将等额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199.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收费标准,且不得对余额查询及每卡、每月前三笔取款业务收费。
198.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