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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3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3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
23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230.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一个月。
229.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228.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27.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226.转账凭证按照规范填写,大小写金额须相符,大写前填写人民币字样,小写前须填写¥
225.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