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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81.发卡银行不应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对于无需使用银行卡也可办理的业务,不得以申领银行卡作为业务办理的强制附加条件。
单选题
280.发卡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
单选题
279.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
单选题
278.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单选题
277.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单选题
276.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单选题
275.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发生过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商户、封顶扣率商户等应当提高手续费率。
单选题
274.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单选题
273.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单选题
272.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