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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前予以查复。
171.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170.变更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行名行号变更生效日期,并告知()
169.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 )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168.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级别及其省级管辖行或省内法人机构支付清算纪律执行情况,将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并实行动态管理。
167.三道防线推进机构相关责任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名单报告人民银行。
166.()业务适用于付款人通过付款行主动向指定收款人汇划确定款项的情形。
165.()负责牵头制定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制度,防控相关流动性风险。
164.( )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163.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非现场形式每年至少对辖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监督检查一次,对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结束,应对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参与支付系统资格、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于监督检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