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山东省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当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答案解析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相关批复复印件;
(五)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和模式、业务开展区域和范围;
(六)银行卡收单业务系统情况和相关应急处置制度;
(七)银行卡收单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相关题目
218.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 )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217.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采取现场核实、约见谈话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 )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加入支付系统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16.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
215.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一年内因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其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累计中断超过( )次或单次中断超过( )小时,人民银行可对其暂停新增间接参与者、暂停业务权限等。
214.支付系统预警信息处置不当,严重影响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列为 。
213.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 )支付系统
212.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其一票否决,本次综合评估得0分:
211.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 )位定长数字组成。
210.支付系统参与者发生与支付清算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时起( )个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送《支付清算系统预警信息报告单》
209.支付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前予以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