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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 )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95.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 )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94.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 )、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93.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 )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292.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 )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
291.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 )和税务登记证。
290.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 )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289.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A 1B 2C 3D 4
288.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87.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与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