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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下罚款
602.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二)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其完成身份核实;
(三)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万元。
601.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600.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599.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山东省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当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598.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597.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年备查。
596.银行卡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
595.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印发之日起()日内,将其品牌银行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和优惠措施操作办法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594.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