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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如果《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约见谈话是中国人民银为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的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就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进行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报告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变更机构信息,影响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分类评级工作信息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在反洗钱分类评级中被评为A类、B类机构,监管部门可以仅访问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D类机构应当访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