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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地下钱庄洗钱账户“金额往往与官方或黑市汇率相关”的特点,是由地下钱庄非法跨境汇款业务性质决定的。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取不同介质保存的,只需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被告人将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
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我国尚未开展同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的反洗钱合作。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必须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案例:在某毒品洗钱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明知范某从事毒品犯罪,基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其主观上对范某的投资款系毒资的可能性具有一定认识;客观方面范某一次性支付港币520万元股权转让款,数额巨大且全部为现金支付,期间无偿赠与其越野奔驰高档小汽车一辆。4年前,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基于这些主、客观因素,法院足以推定被告人徐某对520万元投资款属于毒品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