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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将该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变更财务负责人及账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非开户证明文件上的相关信息的,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应与单位预留的财务负责人和账户联系人进行电话双线核实,或与法定代表人一人进行电话核实,并记录核实情况。
营业机构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客户类型”应在“其他”栏填写“境外机构”,电话、地址、邮编均应填写境外机构的境外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资料中有非中文的,境外机构需同时提供相对应的中文译本。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成功后,受理柜员应立即将预留印鉴录入验印系统,建库的账号应为NRA+17位账号。
系统控制同业定期存款自动转存,但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一次。客户支取定期存款时,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原转存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协议约定的同户名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存款人如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或者定期一号通账户,当存款人选择共用其在该网点已开立的同名一号通账户或同名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与银行预留印鉴时,柜员应先确认一号通账户或结算账户开户资料、预留印鉴的完整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