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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纳入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
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由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开户机构应按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适用于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将该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变更财务负责人及账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非开户证明文件上的相关信息的,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应与单位预留的财务负责人和账户联系人进行电话双线核实,或与法定代表人一人进行电话核实,并记录核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