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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人变更结算账户信息时,对于需要上门回访的,经办人员(网点或中心)完成业务后,应对该账户增加强制备注。
企业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与开户行均不在同一城市的异地客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上门进行基本信息的确认。
严禁回访人员在客户单位见证原件后,回到行里直接在行内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对于客户表示不能现场对原件进行复印或拍照留存的,应自行携带客户之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现场与原件进行逐项信息比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及日期,并在复印件上双签确认。
对于分行规定的其他需要上门回访客户信息的情况(如短期内资金异动、疑似出租出借账户行为等),应由开户网点或中心的经办人员填写《确认表》,在“银行经办人员填写”栏的“其他需确认内容”中注明“核对×年×月×日至×年×月×日明细账”等相关需确认的内容,同时打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期间的账户明细对账单,安排上门回访人员,持《确认表》及明细对账单上门与企业进行信息及账户的确认工作。
上门回访工作应于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才可解除账户的“只收不付冻结”。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回访确认的,应通知客户暂时不能办理对外付款业务,待回访完成后再解除冻结。
如果上门回访后发现客户不符合我行开户条件,应通知客户办理销户,账户款项(如有)原路退回;如变更账户信息业务不符合我行要求,则通知客户变更后的信息作废,不得启用。
对于同时变更账户管理人员和预留印鉴的业务,在未完成上门回访前,原则不能办理支付业务,如遇特殊情况,可优先安排回访。
对于不能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原件的客户,也可以在开户前直接按上述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的规程,安排人员上门回访。这种情况下,客户到柜台办理开户手续时,回访人员应将《确认表》(“银行经办人员填写栏”可为空)、照片(如有),以及双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已见证原件的资料复印件与客户提交的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供给柜台人员。
对于不需要上门回访确认的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可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业务的真实性,并做好核实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