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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放款审核部门保管的代保管品,且凭证中注明结清出库的,无需负责人在《出库凭证》上签章。
代保管品的保管人员由现金或重要空白凭证的库管员兼任的,代保管品也可以存放在现金或重空库房中。
代保管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包装,由移交人、记账库管员、审核库管员共同封包并签章齐全后方可入库保管,每份代保管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品编号,每份代保管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人民币“一元”记入“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
保管部门不对代保管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代保管品出库,库管员审核无误后在“出库凭证”上签章,将代保管品从库房取出,在清晰的监控视线范围内与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柜台经理共同将保管袋拆封。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贷款审批、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对于贷款资金需从“2519-2个贷资金发放待销账”专用账户中划付指定账户,以及扣收开发商等商户保证金的,需依据放款审核部门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凭证”(销账序号打印在本凭证上方)划至指定账户。
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可以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
“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由库管员负责保管。
如贷款结清后有剩余存款,需将这部分存款按协议约定转入出质人的结算账户;如为定期剩余存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协议为客户开具新的定期存单,并将新凭证在网点《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中登记,指定专人入库(保险柜)妥善保管,同时通知存款人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我行领取新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