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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 ),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