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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近( )内发生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近( )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指定( )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 )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