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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