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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