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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如期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项目规模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经审查,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时,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