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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上级检查和社会公众识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