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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持证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上级检查和社会公众识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