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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理论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