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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审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考核评价分包企业施工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