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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年被举报投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排查治理用火、消防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进行风险源评估,开展风险监控,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随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