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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实务》压轴+逆袭卷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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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一【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总工期为130d,合同总价为1700万元。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付款后,才会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申请,如业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事件: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导致A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1万元。事件二: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C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d,施工人员窝工费0.5万元,施工方设备损失2万元。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问题】总分包单位针对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相关知识点:

总分包付款约定:分包不能直向业主索款

一建《建筑实务》压轴+逆袭卷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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