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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构预算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及有关资料,由()统一报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各级机构预算资金银行账户由本单位()统一管理。
各级机构应成立预算资金银行账户评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会计财务的行领导担任,成员由会计财务处、人事处、内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预算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各预算单位在对预算资金银行账户开户选择时,必须秉承方便快捷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参与各级机构预算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各级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各级机构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对各级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实施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均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各级机构按照各家银行的资产状况、网点环境、服务功能、结算渠道和资费情况制定了评分内容及标准,总分值为100分。各级机构应以备选银行的最终评分结果作为选取开户银行的唯一依据。
各级机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与各级机构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虽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组织的账户开立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预算资金存放开户银行评选管理办法》。
预算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