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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地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基本建设管理力量薄弱的县支行项目,可直接代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对项目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县支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地市中心支行300万元以上、管辖行本级500万元以上的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核算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职期间基本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不再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