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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采购程序暂时中止。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和()()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