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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挟持政策: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以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