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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挟持政策: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以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