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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于新投产或改建后的线路,必须进行相位、相序核对;与并列有关的二次回路检修时如有改动,无需核对相位、相序。
18.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原则。塔城电网内电压的调整和控制,按管辖范围各负其责。
17.输电设备和断、接引线的带电作业,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批准后方可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16.电网调控机构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在该设备退出运行(或备用)前仍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进行操作。值班调度员无权变更已安排的检修工作。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或由备用转入检修。
15.地调调管设备的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地调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计划检修工期未超过24小时的(包括每天都需要恢复送电的检修),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可以延期一次。所有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14.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允许变更一次,未列入月度计划的检修工作原则上不予安排。
13.变电站应达到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经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实行无人值班。
12.调控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控,不得干预调控指令的发布和执行。
10.地调调管电网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电厂、变电站全停等对电网安全运行或用户供电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作,必须提前24小时向省调报告,征得省调同意后,方可安排进行上述工作。但操作前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控员许可,操作完毕和恢复送电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省调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