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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其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