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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信访处理意见要严格审核,发现适用政策不当或违反程序的,应当退回经办部门重新办理。( )
14.对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内设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内设机构要按时反馈办理情况。( )
13.信访处理意见除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以口头形式答复信访人。( )
(解析:《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信访处理意见除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1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提出信访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
(解析:《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11.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10.信访人在《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党委组织部门继续受理。( )
(解析:《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信访人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党委组织部门不再受理。)
9.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向受理或办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8.对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告知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7.党委组织部门收到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并在30日内进行处理。
(解析:《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党委组织部门收到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并在15日内进行处理。)( )
6.党委组织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包括对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询问、意见和建议。( )
